慈利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慈公(鲤)不决字[2025]第0056号

  违法行为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慈利县零阳*******,现住:湖南省慈利县零阳*******。
  现查明2025年6月30日22时许,唐XX在慈利县XX街道XX酒店一电竞房内与他人吸食毒品依托咪酯一次;另查明,2025年6月份的一天凌晨,唐xx在慈利县XX街道X酒店一电竞房内与他人吸食毒品依托咪酯一次。经毛发检测,唐xx依托咪酯检测结果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毒品检测报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系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慈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