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公(东)决字[2025]第0212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铁丝*******,现住湖南省衡南县铁丝*******。
  现查明:2025年7月3日晚上8时许,王×刚与其朋友在东阳渡镇272厂××广场吃夜宵时,一醉酒男子一直在王×刚桌边要这要那,王×刚便气愤将其推倒在地,魏×见状便与王×刚发生争吵,进而双方都持刀对峙,但被周围人劝开把刀放下。之后双方持续在争吵,后魏×便拿塑料凳子朝王×刚砸去,被王×刚用凳子挡住后,王×刚用凳子往魏×砸去,后双方互砸,因刘×与胡×龙与魏×认识,他们从旁边牌馆中看见魏×被砸,刘×与胡×龙便拿着塑料凳子帮魏×朝王×刚砸去,王×刚见状边挡边退,他们三人一直用凳子追着王×刚砸,追了10余米后,王×刚从现场跑开。三人也未再追。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供述;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现场监控视频;5、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胡**主动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衡阳农村商业银行高新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