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新)决字[2025]第1712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阴县袁家*******,现住湖南省长沙县蓝思*******。
  现查明:2025年07月05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刘××在长沙县泉塘街道板桥社区碧桂园漓湘悦西门内通道处,因通行纠纷与被侵害人王××发生口角,后刘××挥拳殴打王××,导致王××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刘××本人的陈述与申辩、被侵害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户籍查询信息、现场监控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