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公(阳)决字[2025]第0748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板杉*******,现住湖南省醴陵市板杉*******。
现查明:2025年7月5日凌晨,违法行为人李**伙同张××在醴陵市××电竞酒店××××号房间内吸食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2025年7月8日晚上,李××乘坐张××驾驶的白色宝马轿车在醴陵市来龙门街道丁家坊附近马路边车内吸食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2025年7月9日,李××被醴陵市公安局查获。经检验,李××尿液检测呈依托咪酯类阳性。
以上事实有受案记录、尿检报告、证人证言、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醴陵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醴陵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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