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公直(交)决字[2025]第0202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现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
现查明:2025年07月04日19时54分,杨×饮酒后驾驶湘H0××30小型汽车,行驶至益阳市萝溪路的桃花仑路口至青年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杨×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69mg/100mL。杨×当场表示对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有异议。民警于当日20时44分许,带杨×到益阳市公安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由医护人员提取了其血样。后经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杨×的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57.4mg/100ml。另查明,2023年02月25日,杨×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处罚,本次违法行为属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第一次饮酒驾驶行政处罚决定书、杨×的供述材料、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人车合一照片、民警查获经过材料、杨×的交通违法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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