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杨)决字[2025]第0625号
被处罚人陈**,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桃源县茶庵*******,现住湖南省桃源县茶庵*******。
现查明:2025年7月9日上午,陈XX伙同其丈夫何XX在桃源县XX采取打钢筋围堵以及堵坐在施工现场挖机前方的方式,阻碍桃源县太平铺至木旺溪公路路面改善工程正常进行,造成太平铺至木旺溪何XX家门口路段挖机施工迟滞1-2小时。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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