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公(大)决字[2025]第0662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阳市大村*******,现住湖南省祁阳市大村*******。
现查明:2016年10月9日以来,唐XX因参加过对越防御作战受伤致残(编号湘军:XX),退役后向祁阳县人民政府等单位提出多种信访诉求。国家信访局于2016年10月11日出具了不予受理告知(网上推送形式),引导唐XX根据《信访条例》规定,通过其他途径提出解决。祁阳县民政局于2018年11月7日对唐XX的诉求作出了答复意见;2025年3月18日唐XX在国家信访局挂号登记,当天国家信访局出具了告知书,引导唐XX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2025年5月22日大村甸镇人民政府对唐XX下达了“信访法制批评教育书”;2025年7月7日唐XX再次到达北京市,拟进行越级上访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电子数据、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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