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小)决字[2025]第0917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九龙山镇仁和村3*******,现住安化县城南区吉祥*******。
  现查明:吴XX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3年5月7日被行政处罚后仍不思悔改,又于2025年7月9日19时许,饮酒后驾驶湘HXXXXX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安化县东坪镇G536国道玉溪村路段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G536国道280公里3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21mg/100ml。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酒精呼气测试记录、交警系统相关查询记录、人车合一照片、前科材料及吴X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吴**的行为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属于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安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安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