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公(长)决字[2025]第0158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三塘*******,现住衡南县三塘镇龙头*******。
现查明:2025年7月6日8时许,违法行为人刘XX为图财在衡阳市蒸湘区XXXX西门附近,趁周边无人注意之机将一辆灰色台铃牌电动车(未拔钥匙)盗走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1、本人的陈述和申辩;2、受害人的陈述;3、现场监控视频;4、现场指认照片;5、查获的被盗电动车;6、抓获经过;7、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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