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乐)决字[2025]第1026号
被处罚人姚**,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南县华阁镇新鱼村*******,现住南县华阁镇新鱼村*******。
现查明:2025年7月8日,违法人员姚X泉因没钱回家,随即在XX步行街口子处盗窃一辆电动车,以160块钱的价格卖给行人。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的陈述、视频监控、本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再次实施盗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姚**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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