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公(阳)决字[2025]第0749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泗汾*******,现住湖南省醴陵市泗汾*******。
  现查明:2025年07月06日,违法行为人陈*在其位于湖南省醴陵市泗汾镇花茂村××组××号的家中,吸食了三支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我局民警提取了陈×的新鲜尿液,检测结果为依托咪酯阳性。2025年07月09日违法行为人陈×被我局查获。另查明2025年5月31日陈×因寻衅滋事的行为被醴陵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23年8月被醴陵市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
  以上事实有受案记录、证人证言、尿检报告,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陈*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从重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醴陵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醴陵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