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植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桑公(五)决字[2025]第0420号

  被处罚人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桑植县利福*******,现住湖南省桑植县利福*******。
  现查明:宋XX在明知无消费能力的情况下,三次进入饭店消费并拒不付款。2025年6月13日13时许,在桑植县澧源镇老观潭社区“XX三下锅”店内消费84元,并拒不付款;2025年7月6日14时许,在桑植县澧源镇何家坪社区“XXXX火锅”店内消费194元,并拒不付款;2025年7月8日13时许,在桑植县澧源镇何家坪社区“XX串串香”店内消费130元,并拒不付款。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现场照片、户籍信息、前科材料、尿检报告、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十七、3.(6)之规定,现决定对宋**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桑植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治安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桑植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