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公(暮)决字[2025]第0825号
被处罚人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上港乡梁营村梁营*******,现住长沙市雨花区同升*******。
现查明:2025年7月6日,违法行为人梁X因图财,明知上线陈XX(未到案)可能利用其银行账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仍接受陈XX以500元的报酬许诺,将自己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621700292017486XXXXX)提供给陈XX用于涉诈资金取现。2025年7月7日,违法行为人梁*X提供的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卡收到一笔来自户名:×春花,卡号:6216×××4678的人转账1万元涉诈资金,随即违法行为人梁X骑着共享单车,带着陈XX前往位于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中国建设银行高云支行进行取现,后因银行卡被风控冻结,未能将涉诈资金取现,后各自离开。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梁X的陈述、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电话查询、前科材料及转账记录等等证据为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梁*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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