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西)决字[2025]第1158号
被处罚人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西洋*******,现住湖南省隆回县西洋*******。
现查明:2023年5月份,违法行为人宁键鑫通过国外飞机聊天软件接单,在明知对方要其提供银行卡、支付宝账号、微信收款码收取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仍然提供本人名下的支付宝账号以及招商银行卡6214830919642××××给对方接收并转移违法犯罪资金,宁键鑫从中获利。期间,违法行为人宁键鑫叫来其朋友宁**参与收转违法犯罪资金。此后,宁**按照宁键鑫的要求,提供本人名下的银行卡、支付宝收款码、微信收款码给宁键鑫上线收转犯罪资金。经查询公安部反诈平台发现,转入宁键鑫名下支付宝账号的78404.55元及招商银行卡的10000元系受害者任某被诈骗资金;转入宁**名下银行卡的243234.55元及支付宝账号的1300元系受害者任某的被诈骗资金。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受害者受立案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宁**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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