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东)决字[2025]第0963号
被处罚人钟*,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东湖*******,现住湖南省宁乡市东湖*******。
现查明:2025年03月的一天,违法行为人钟*在泰国清迈务工期间与朋友一起吸食了一次“开心水”;2025年04月的一天,违法行为人钟*在泰国清迈与朋友一起吸食了一次K粉。2025年07月09日,经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违法行为人钟*的毛发中含有氯胺酮及3,4-亚甲双氧甲基苯丙胺(MDMA)成分。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毛发提取笔录,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报告,鉴定意见告知书,违法行为人钟*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钟*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宁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宁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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