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和)决字[2025]第0830号

  被处罚人陈*,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广东省化州市林尘*******,现住科大社区熙园邻距*******。
  现查明:2025年6月16日至今,陈某在雨湖区XXX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XX店超市先后三次盗窃日化洗发水、衣物等财物。其中,2025年6月16日,陈某盗窃该超市一个欧莱雅20ml金致臻颜花蜜胶原眼霜,一顶帽子;2025年7月6日,陈某盗窃该超市一瓶欧莱雅125ml致臻颜花蜜胶原滋润洁颜乳,一件背心;2025年7月8日,陈某盗窃该超市一瓶卡诗250ml黑钻钥源洗发水,一件花彦w2401美体背心,两件颜小衣牌女士内裤,一件小野和子牌防晒口罩,一小罐重瓣玫瑰,一小罐山楂。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陈述与辩解、受害人陈述、监控视频截图、报案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