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易)决字[2025]第0669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现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
现查明:2025年7月8日上午12时许,水上乐园门口的1号摊位的摊主严x与2号摊位的摊主汤x因摆摊问题发生纠纷,双方被群众劝开,中午13时许,汤x授意肖x叫几名未成年人到摊位处集合,随即肖x通过微信群聊召集唐xx等人到水上乐园集合,肖x安排唐xx等人去1号摊位前故意挑事,使1号摊位无法正常营业,随后唐xx等人与1号摊位的严x、王x等人产生肢体冲突,导致王x脖子受伤以及周边摊位无法正常营业,影响恶劣。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现场视频、指认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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