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荷公(月)决字[2025]第0593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东县草市*******,现住湖南省衡东县草市*******。
现查明:2025年7月4日早上违法行为人刘*因剪头发走至株洲市荷塘区止园路一心便利店的店子旁,一时糊涂在店子内用麻袋实施盗窃,盗窃了店子内的白色小空调一台,盗窃后将空调藏匿在自己株洲市荷塘区书湘里的家中。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户籍单、现场指认、搜查笔录、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荷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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