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双江)决字[2025]第0964号

  被处罚人贺**,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回龙*******,现住湖南省宁乡市回龙*******。
  现查明:2025年6月30日晚上,由贺**提出并邀集喻鹏浩、张丽娟(在逃)合伙至宁乡市双江口镇大河西农产品交易市场偷西瓜,由贺**驾车搭乘喻鹏浩、张丽娟至大河西农产品交易市场战良水果店门口,盗得一件西瓜(1件内含4个西瓜),事后共同吃2个西瓜,贺**、张丽娟各分得1个西瓜。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现场指认笔录,监控视频资料,成XX的陈述,贺**、喻鹏浩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贺**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宁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宁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