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水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冷)决字[2025]第0401号
被处罚人LE***,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现住湖南省冷水江市锑*******。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人LE NGOC XXXX XX于2025年4月13日签证入境,于2025年4月13日起居住在湖南省冷水江市冷办锑都居委会李X的家中,其签证期限于2025年5月13日到期,已在湖南省冷水江市非法居留五十六日。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同案人陈述、护照及签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8条第1款之规定,现决定对LE***行政拘留十日。因违法行为人LE***怀有身孕,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冷水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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