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永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永公(源)决字[2025]第0491号

  被处罚人李**,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江永县源口*******,现住湖南省江永县源口*******。
  现查明:2025年7月8日20时许,李**与邓何成带开车途经兰源公路XXX村时,李**提议去路边西瓜田里偷西瓜吃解渴,随后邓何成在车上等,李**下车偷西瓜,因李**偷西瓜时被在场的西瓜田主人发现,故盗窃未遂。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李**、邓何成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笔录,现场照片,指认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江永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江永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