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宋)决字[2025]第1732号

  被处罚人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宋家*******,现住邵东市托运城
  现查明:2025年4月份,付**在周思源位于邵东市荷花社区“跃华便利店”里摆放一台具有退币功能的“老虎”赌博机(单座),约定好赌客退币的开支由付**支付,剩下的盈利由付**和周思源两人平分,因赌客较少该赌博机未产生盈利。另查明付**在邵东市皮具工贸园“老伙计便利店”摆放一台具有退币功能的打烟机(双座)获利500余元,在邵东市软塘社区“实惠便利店”摆放一台具有退币功能的打烟机(双座)获利300余元,在邵东市宋家塘街道瓦塘路“在哥超市”摆放一台具有退币功能的打烟机(双座),未产生盈利。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同案人员陈述、指认现场照片、到案经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付**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玖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东市公安局警务保障室缴纳罚款壹仟玖佰圆整;由邵东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东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