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扶**,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油溪*******,现住湖南省新化县上渡*******。
现查明:扶**名下的农商银行卡6215392200013833611系于长龙被诈骗案的涉案二级卡,涉诈金额为81800元,扶**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我局于2024年11月6日立案进行侦查。扶**于2024年11月6日主动投案自首,我局于2024年11月6日对扶**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2024年12月2日,新化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逮捕扶**,2024年12月3日我局民警将扶**从新化县看守所释放并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因扶**已被刑事拘留了27日,所以对扶**的治安拘留裁决不予执行。2025年1月19日我局将扶**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移送起诉,2025年4月30日新化县人民检察院对扶**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2025年5月14日新化县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书,提出依法对扶**予以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银行流水等等证据证实。
扶**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扶**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陆仟圆整。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支行缴纳罚款陆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