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关)决字[2025]第1710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永和镇佳成村和平*******,现住永和镇佳成村和平*******。
  现查明:2025年7月5日凌晨1时许,违法行为人刘××与朋友在浏阳市××街道××社区××酒吧喝酒时,与邻桌发生口角纠纷,刘××酒后一时冲动,拿起桌上扎壶随手一丢,砸中受害人周××头部,造成周××受伤。事后,刘××积极欲赔偿受害人周××,取得受害人谅解,公安机关也多次组织双方调解,但受害人明确表示拒绝接受赔偿调解,希望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事实有1、刘**的陈述与申辩;2、周彩辉的陈述;3、证人杨沛琳的陈述;4、现场监控视频;5、现实表现、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因刘**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依法从重处罚。刘**主动投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刘**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