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蒸公(蒸)决字[2025]第0492号

  被处罚人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栗江*******,现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
  现查明:2025年07月08日18时许,谭某某与陈某在衡阳市蒸湘区呆鹰岭镇xxx小区发生经济纠纷,因情绪激动在陈某的车辆上踹了一脚,导致陈某的车辆右侧出现凹陷,陈某因此报警。随后,xxx派出所民警粟某与辅警颜某某出警到现场处理警情。因谭某某态度恶劣,民警粟某以故意损毁他人财物为由传唤谭某某至派出所接受调查,谭某某拒绝配合传唤后想要离开,民警粟某对谭某某进行阻拦。在民警粟某呼叫增援的过程中,谭某某一气之下朝粟某的颈部打了一拳,之后挽住粟某脖子将粟某往地上摔,但被谭某某父亲与辅警颜某某阻拦,最终谭某某和粟某两人均摔倒在地。随后谭某某被民警粟某,辅警颜某某控制在地上。之后xxx派出所警力支援赶到,谭某某被民警控制后带离。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谭**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谭**行政拘留七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谭**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7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