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圭)决字[2025]第1707号
被处罚人段**,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湘乡*******,现住湖南省湘潭市湘乡*******。
现查明:2025年06月28日7时许,违法行为人段××在长沙市雨花区圭塘街道××幼儿园电动车停车棚处,见被侵害人叶×电动车在该处充电且钥匙未拔,便将其电动车骑走至跳马其公司处,后因贪念,将该车据为己有,供自己使用。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询问笔录、到案经过、指认照片、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段**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同时将盗窃电动车退还被侵害人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四项之规定,应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段**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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