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长)决字[2025]第1025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义顺乡长发村羊营*******,现住义顺乡长发村羊营*******。
  现查明:2025年7月8日2时许,张XX与张XXX在XX社区14栋702因口角发生纠纷,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张XX殴打了张XXX的背部等处。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与辩解、受害人陈述、身体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