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油)决字[2025]第0558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洋塘*******,现住湖南省永兴县洋塘*******。
  现查明:2025年7月2日下午14时许,邓**在永兴县洋塘乡铁龙村铁龙头附近的一个水井边因琐事与邝梓豪发生口角,随即用右手手背打了邝梓豪右脸一个耳光,邓**明知动手打人是违法的行为仍动手打了邝梓豪,邓**现对自己动手打人这一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1.邝×豪询问笔录 2.邝×强询问笔录 3.邝×豪辨认笔录 4.邝×豪检查病历。等证据证实。
  殴打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永兴分行(城关镇干劲路47号)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永兴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