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禁)决字[2025]第0716号

  被处罚人曾*,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汉寿县洋淘*******,现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
  现查明:2025年07月08日17时许,违法嫌疑人包X添驾驶一台白色本田车(车牌号为粤XXU520)搭乘曾X从常德汉寿县前往永州宁远县,大概23时许,曾X在二广高速公路上包X添的本田车内用嘴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大约吸食了三口。大约24时许,在平田高速路口下高速后,包X添在车上吸食了半个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经提取尿液检测,包X添、曾X的尿液检测结果呈依托咪酯类阳性。
  以上事实有2025年07月08日17时许,违法行为人包X添驾驶一台白色本田车(车牌号为粤PXXX20)搭乘曾X从常德XX县前往永州宁远县,大概23时许,曾X在二广高速公路上,包X添的本田车内用嘴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大约吸食了三口。大约24时许,在平田高速路口下高速后,包X添在车上吸食了半个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经提取尿液检测,包X添、曾X的尿液检测结果呈依托咪酯类阳性。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宁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