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交)决字[2025]第1087号
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七星*******,现住湖南省涟源市七星*******。
现查明:2023年06月05日,违法行为人谢×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涟源市公安局行政处罚。2025年07月08日20时许,涟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在涟源市七星街镇××社区路段开展查处酒驾行动。20时20分,谢×驾驶湘K×××××小型汽车途径该路段被执勤民警拦停,在现场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70mg/100ml,为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记录单、前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涟源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涟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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