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团)决字[2025]第1735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潭府*******,现住新邵县潭府乡小白*******。
  现查明:李*自2024年5月份开始吸食毒品麻古及冰毒,2025年7月9日被邵东市公安机关查获,经现场毛发检测,冰毒检测结果呈阳性,经询问,李*于2025年4月初的一天,在邵东市碧桂园张校林家中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2粒毒品麻古及少许冰毒。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测报告、查获经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邵东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东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