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青)决字[2025]第0962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沙田*******,现住湖南省宁乡市沙田*******。
  现查明:2025年4月17日,在长沙市望城区一棋牌室内,何*在明知上线进行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按上线的要求,接受闵文的招商银行卡(卡号:6214830584453863)和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卡(卡号:6215392018003938376)进行资金转移操作,共计转账91000元,获利600元。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提取笔录及微信账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银行流水,辨认笔录,闵文的询问笔录,何*的陈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8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仟圆整,没收违法所得(600元)。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乡市农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仟圆整;由宁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宁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