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燕)决字[2025]第1577号
被处罚人李**,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
现查明:2023年12月16日17时许,燕泉派出所民警在对辖区宾旅馆进行检查时,发现“郴州xx公寓酒店”法人李xx不按规定登记2xx6房间住宿旅客邓x政、曹x雯、周x妮、王x的身份信息。经查实,该酒店并未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检查笔录、检查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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