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燕)决字[2025]第1578号
被处罚单位:郴州市****,地址:,法定代表人:李***
现查明:2024年01月21日15时许,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民警邓XX、骆XX对郴州市北湖区解放路“郴州市XX酒店”(又名“XX优品”酒店)进行检查时,在酒店701房间内查获未成年人周XX(16岁)、秦XX(15岁)入住酒店。同时酒店未实名登记未成年人住宿信息,不按规定询问入住旅馆未成年人有关情况的行为责任。
以上事实有周XX询问笔录、周XX询问笔录、秦XX询问笔录、营业执照、特殊行业许可证、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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