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鹤公(团结)决字[2025]第0802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溆浦县低庄*******,现住湖南省溆浦县低庄*******。
  现查明:2025年7月8日12时许,违法行为人张×旺在怀×市鹤×区好×情歌舞厅遇见受害人肖某某,在明知肖某某系智障人士(智力残疾)的情况下,无故将肖某某堵在该歌舞厅厕所,后对肖某某的采用手掐、捏的方式进行伤害,导致肖某某左右双手手臂肱二头肌处多处红肿、淤青、淤血。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伤情照片、到案经过、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张**随意殴打残疾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