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治)决字[2025]第0916号
被处罚人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化县平口镇上升*******,现住安化县平口镇创新*******。
现查明:2023年4月至2024年4月期间,刘XX为了牟利,通过做“XX”赌博平台的代理,发展下级赌客和代理共10余人,以微信收取下级赌客和代理的赌资,帮助下级赌客上分81140元,下分42790元,刘XX获利19200元。2024年4月11日,刘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提取笔录以及刘X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刘**的行为构成为赌博提供条件,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因刘**系主动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应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壹仟伍佰圆整。因刘**在处罚前已经被刑事拘留七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应当折抵,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银行缴纳罚款壹仟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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