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南)决字[2025]第0341号
被处罚人舒*,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沅陵县凉水*******,现住湖南省沅陵县凉水*******。
现查明:2025年07月08日22时许,舒X在其经营的沅陵县沅陵镇XX广场XX牌馆内为刘XX、李X、张XX、舒XX等人以打20元飞码红中麻将的方式赌博(单注最低60元,200元封顶)提供场地、赌具,并向赌博人员提供茶水饮食,舒X并向赌博人员抽水盈利8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辩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舒*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沅陵县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沅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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