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岳公(金)不决字[2025]第0170号
违法行为人汪**,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徽省金寨县古碑*******,现住:观沙岭街道观沙岭*******。
现查明2025年7月8日11时许,汪XX为图便利,在长沙市岳麓区长郡双语对面马路旁找到李XX停放在此处未锁车的自行车,并骑行至其居住的观沙岭村XXX小区,将自行车停放在小区停车棚内。2025年7月9日上午,汪XX发现自行车前胎坏了,遂在附近找人补好胎,准备将自行车送回原处时得知公安机关在查找,遂于当日于13时将自行车送至公安机关。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接报案登记表、失主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到案经过、指认照片、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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