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崀)决字[2025]第0544号
被处罚人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梅溪镇大坨村福竹*******,现住梅溪镇大坨村福竹*******。
现查明:2025年7月8日晚上21时许,周X、邹XX、邹XX等人在新宁县崀山镇XX村兰XX家堂屋内聚众赌博,周X、邹XX、邹XX等参赌人员用扑克牌以赌“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局每人至少押注100元,上不封顶,其中周X每局押注100元,输了1000多元;邹XX每局押注100元到500元不等,赢了2500元;邹XX在赌博期间输了几千元;兰XX明知他人聚众赌博,为了获取不当利益,仍同意周X、邹XX、邹XX等人在自家堂屋内赌博,兰XX获利1000元;邹XX为了获取不当利益,在周X、邹XX、邹XX等人赌博时在马路边为赌博人员站岗放哨,邹XX获利400元。
以上事实有行政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同案人员的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行政违法行为人邹**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邹**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新宁县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新宁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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