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黄)决字[2025]第0557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黄泥*******,现住湖南省永兴县黄泥*******。
现查明:2025年01月28日18时许,李×章因讨要土地租金在永兴县黄泥镇××村清水组罗跃林的养猪场办公室外面与罗×林、罗×林老婆曹×香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架。其中在打架过程中,罗×林用脚窜了李×章一下,李×章从自己的三轮车上拿出一把水果刀捅向罗×林,罗×林用双手抓住水果刀的刀刃,曹×香看到李×章用刀捅罗跃林,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砸了李×章的头部一下,之后李×章用力扯开罗×林手抓的水果刀,致使罗×林双手的手指以及其自己的手指受伤,后李×章见罗×林流血不止,赶紧带着水果刀逃离了现场。
以上事实有1、李**、罗跃林的陈述;2、曹华香的陈述;3、现场笔录、照片;4、罗跃林住院资料;5、罗跃林伤情鉴定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永兴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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