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芦(建)决字[2025]第0522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龙山县水田*******,现住湖南省龙山县水田*******。
现查明:2025年07月09日12时许,接XXXX平台下发断卡线索,涉案违法行为人张XX名下银行卡内收到来自受害人20000元后取现,经查,2025年5月2日,违法行为人张XX与一名男子交涉中,该男子称自己银行卡被冻结,急需一笔货款需要提现,张XX便提供自己名下银行卡与该男子一同前往九天支行柜台处取现20000元,后该男子拿出1000元给张XX作为报酬,张XX获利1000元后用于日常开销掉。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监控视频截图、线索来源截图、银行流水记录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行为人张**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罚款壹仟圆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元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株洲市建设银行城南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芦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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