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集)决字[2025]第1708号
被处罚人赵**,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大*******,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大*******。
现查明:违法人赵××为获取非法利益,利用商家被投诉后会协商退款的经营机制,自2025年6月30日至7月8日期间,多次在浏阳市××商场的“××××茶”、“××道”、“××××××饼”、“××范”、“××××草”、“××停”等商铺购买商品,之后谎称食用商品导致身体不舒服,向商家和平台恶意投诉,威胁商家如果不退款就向消费者热线“12315”投诉。赵××最终非法获利395.14元。
以上事实有赵××的陈述与申辩;卜××、谢××、张×、谌××、李×、刘×的陈述;微信收款记录;平台投诉页面截图;到案经过;赵××的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赵**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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