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燕)决字[2025]第1576号

  被处罚单位:郴州市****,地址:郴州市北湖区燕泉*******,法定代表人:周***
  现查明:2024年06月05日10时许,燕泉派出所在对郴州市北湖区青年大道XXX园斜对面7320家属区“XXX幼儿园”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XXX幼儿园”一键式报警时无地址显示、无单位名称显示,幼儿园门口未配防撞栏或防撞墩。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检查登记表、检查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