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公(刑)决字[2025]第0564号

  被处罚人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水东*******,现住湖南省洞口县水东*******。
  现查明:谭XX于2025年5月29日将名下的银行卡借给“刘X”使用至2025年6月2日,“刘X”用该银行卡收取涉诈资金41222元并将钱取出,谭XX无违法所得。该41222元为受害人将钱转入涉诈一级账户后,由涉诈一级账户直接将钱转入。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谭XX的陈述;2、受害人报案笔录;3、相关银行卡交易明细。等证据证实。
  涉及涉诈金额为4万多,属于情节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1条,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谭**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洞口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洞口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拘留所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