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金)决字[2025]第1272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三市*******,现住湖南省平江县三市*******。
  现查明:2025年7月8日14时许,违法行为人李X在长沙市岳麓区24品生活中心东广场一辆顺丰快递三轮车前兜内,将自己已损坏的充电宝留下后盗走受害人肖X放在该兜内的黑色充电宝一个,报案价值约153元(价格鉴定暂未作出)得手后逃离现场并用于自已使用。2025年7月9日,违法行为人李*被公安机关查获,并追回所盗的充电宝已发还给受害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陈述、受害人陈述、检查笔录、指认照片、视频截图、购买记录、追回的充电宝、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李*所盗的充电宝已追回,并发还给受害人,且价值较小,情节显著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