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麻公(江)决字[2025]第0151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麻阳*******,现住湖南省怀化市麻阳*******。
现查明:2025年1月27日10时许,违法行为人周xx在麻阳县江口墟镇xx村因琐事与同村村民周x发生口角,违法行为人周xx持剪刀将周x左侧头部、颈部、左手中指划伤。2025年2月24日,经麻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周x本次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前科查询、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阳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由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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