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柏)决字[2025]第0715号

  被处罚人“张***,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现住柏家坪镇柏家坪街*******。
  现查明:2013年,缅甸佤邦小勐郎女子“张xx”(中文俗称)从缅甸到云南,然后又从云南到江苏省生活,2021年,“张***在手机聊天软件上认识了宁远县柏家坪柏家村男子柏xx。同年,“张xx”从江苏省到广东中山古镇与柏xx生活在一起。2023年年底,“张xx”怀孕,柏xx带“张xx”从广东回到宁远县生活。“张xx”没有任何的合法证件及签证的情况下一直跟随柏xx在宁远县柏家坪镇柏家村和宁远县县城租房生活至今,并且生育一子,现处于怀孕40天状态,“张xx”没有在中国境内办理过户籍等身份信息。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罚款伍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远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款伍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