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公(九)决字[2025]第0418号
被处罚人郑**,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南县茅草街*******,现住湖南省南县兴盛西*******。
现查明:2025年07月07日02时许,郑某某、郑某某在南县南洲镇××西路××××宾馆工作时未如实登记夏某某、李某某、苏某某的身份信息,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营业执照、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特种行业许可证、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郑**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县中国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