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荷公(茨)决字[2025]第0591号
被处罚人凌*,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石亭*******,现住渌口镇南江南路租*******。
现查明:现查明:2025年5月份上旬的一天,违法行为人凌X在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青龙湾镇XXX组散户家中卧室内通过口吸烟弹的方式吸食依托咪酯,经对违法行为人凌X的新鲜毛发检测呈依托咪酯阳性。
另查明:凌X于2014年04月28日因吸食毒品被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处以社区戒毒三年;2014年07月03日因吸食毒品被株洲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处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12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处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01月13日因吸食毒品被株洲市渌口分局处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以上事实有抓获经过、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照片、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前科材料、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凌*:2014年04月28日因吸食毒品被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处以社区戒毒三年;2014年07月03日因吸食毒品被株洲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处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12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处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01月13日因吸食毒品被株洲市渌口分局处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凌*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荷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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