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长)决字[2025]第0914号

  被处罚人伍**,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化县长塘镇金银*******,现住安化县长塘镇金银*******。
  现查明:2025年07月09日09时许,伍XX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牌号为湘H6RXXX的普通三轮摩托车从安化县长塘镇大峰山村家中出发,行驶至安化县长塘镇长塘派出所门前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户籍底卡、无证证明、到案经过以及伍X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伍**的行为属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且属于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之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伍**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安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安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